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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承诺
1.阀门类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一年并提供在此期限内的免费备件清单,免费维保期间内如发生非人为原因引起的损坏(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我公司将及时免费更换和修理。
2.设备要求实行终身包修,免费保修期满后买方如委托我公司进行维护保养,我公司将对设备进行维护更换件(出厂价),并详细列出维保内容。
3.我公司本着以客户利益为第一,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尽己所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做好售后服务。
产品品质承诺
1.我公司从台湾引进先进加工检验技术,按照台湾先进的设计理念和台湾的精湛的生产工艺、全面遵循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按 GB、JB、SH、HG、CJ 等相关的国内标准以及 ANSI、JIS、BS、DIN 等国外标准设计制造和检查验收。
2.对所有分供方都进行考察、评审,所有产品的采购都只在合格分供方进行。对分供方所提供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都需经过严格复查,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库;
3.对分供方所提供的铸锻件、铸钢件、不锈钢铸件均具有合格的化学成分分析单与物理性能检测单;
4.产品制造严格执行“双三检”制度,不合格零件不转序、不装配、不出厂;
5.总装后按 GB13927、JB/T9092、CJ/T3056 标准进行强度、密封综合性能测试(介质为水、煤油、气体);
6.我公司对产品的质量及交货期负责,产品交货之日起质保期为一年,终身维护。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后果,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操作不当引起的后果,我公司将以最低成本价对设备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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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如此强劲,旧有的一套政策性管理模式将无法起到有效宏观调控所能发挥的作用。在两年内两度响起过热的警报,反映了现行对策存在不足之处的事实。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调高银行贷款利率27个基点(4月27日开始)和银行储备金比率0.5%(6月16日开始),根本不足以抑制由于国内银行过度放贷而导致的流动性过剩现象。同样地,继续不情不愿地调整汇率政策也将不足以抑制全球性周期导致的流动性过剩现象。即使外国的中央银行已开始收紧政策,由于投资者预期人民币会升值,资金会继续流入中国。 中国不能指望通过微观的行政调控手段便可以把问题解决。最近虽然出台了旨在限制若干“过热”行业包括铝、水泥、有色金属、煤、焦煤和碳化PVC等行业投资项目的举措,与此同时,对炒卖住房和房地产建设的投机活动进行罚款打击,但对于解决目前极度巨大的规模问题无疑是杯水车薪。 简言之,如欲在调控经济过热和过剩问题上取得成功,中国政策制定者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按名义值计,经济规模比2004年时增长了整整35%,2004年是中国上一次面对类似难题的一年。过去两年的经历,持续的过度投资和出口,连同由中国牵头带动的石油及其它工业大宗商品价格屡创新高,凸显了中国混合宏观政策战略所奉行的循序渐进模式存在误区。 规模效应使经济(不论是本地还是全球)的失控情况进一步复杂化。不难理解,中国被卡在了中间,如果政府部门把政策收得太紧,恐怕会触发周期的大起大落;如果政策继续过于宽松,则担心失衡情况进一步恶化。然而,目前正是需要采取强硬和果敢行动的关键时刻。 中国的当前状况和潜在的风险表明了有必要收紧现行的宏观政策环境。如果能做到的话,经济增长将因此而放缓、大宗商品需求增长下降、并且给中国的泛亚地区贸易伙伴带来挑战。此举也将同时启动一个日益重要的、从以投资和出口为主导的增长模式向以消费拉动增长模式的转移。 诚然,最终如何进行,如何在财政、货币与外汇等宏观政策之间取得平衡,以及需要以怎样的速度推进改革,完全是中国的选择。但是,如果中国迟迟不采取更具实质意义的宏观政策进行调控,并继续倚重投资和出口却忽略了个人消费部分,那么拖的时间越长,出现可怕硬着陆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工程采购脱离政府采购统计两公共采购法待统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06年的立法计划。前不久,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长沙召开第二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对于这个正在起草中的条例,社会各方面都极为关注。近日,一些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条例出台之前,当务之急是应当先统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在国外,占政府采购份额80%以上的是政府工程采购,而国内多数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都属于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采购一直是我国政府采购的"软肋"。2005年,我国的政府采购额为2500亿元。而据估算,我国仅工程采购一项,政府一年支出至少七八千亿元。按照《政府采购法》,工程采购大部分属于政府采购,但目前并未被纳入政府采购统计。也就是说,我国的绝大部分工程采购都是由缺乏监督的各部门分散进行的。为什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却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问题的根源在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的并行。1999年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最初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政府采购法》则到2003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谷辽海说,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属于同一位阶的两部公共采购法,都是属于规范公共采购行为的法律。但两部法律存在着一些缺陷、冲突和矛盾。曾经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的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邓峰也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由于没有统一的主管机关,大多数情况下采购人、主管机关、监督机关都是同一主体,由此,相关的权力主体和社会中介机构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导致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里普遍存在商业贿赂、"黑箱操作",众多官员纷纷栽倒在"工程"上。"《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统一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也就是我国各级财政机关。但前后两部法律在主管机关方面还是存在着严重的抵触。"谷辽海说,前一部法律规定相关部委及其所属机构管辖各自的公共采购,即分散采购。后一部法律则以集中采购为主。为此,部委之间纷纷出台本部门的行政规章,从而造成部门之间的规章相互"打架",导致公共采购监管疲软和执行不力。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说,在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中,我国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是同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内容,但两部法律的主管机关、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质疑程序、投诉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均不相同。一旦发生争议,不论是行政主体,还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在两部法律面前均会遭遇无所适从的局面。《招标投标法》出台后不久,即发生了全国首例政府采购案。2000年8月8日,农业部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开标后,有未中标的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异议。但因为在当时的法律下,该项目的采购主体和监管主体都是农业部,造成诉讼中的踢皮球现象。没有明确有效的监管机关,是《招标投标法》的一大弊病。《政府采购法》出台后,表面看弥补了一些漏洞,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某些重要的实质问题。今年3月中旬,短短一周内,财政部两次因诸如"行政不作为"类的情由被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财政部条法司一名官员称,这都是财政部在背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的"黑锅"。谷辽海感到困惑的是,同样的违法事实,两部法律会有不